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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涉嫌侵权被“灭灯”了!

2016/1/6 10:10:53   网上收集   城市网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这几年可谓是家喻户晓,吸引了众多家庭粉丝,“非诚勿扰”几乎成了婚恋界的一个专有名词。殊不知,他们用了这个脍炙人口的名字,原来侵权了!

  2013年,“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权利人金阿欢以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告上法庭。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商标权利人:

  告《非诚勿扰》侵权

  江苏卫视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非诚勿扰》系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实为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为《非诚勿扰》的栏目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其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要求停止侵权。

  之所以选在深圳起诉,是因为2012年9月22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福田区。金阿欢认为,这显示江苏广电总台、珍爱网在广东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了上诉。

  商标权利人金阿欢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为《非诚勿扰》的栏目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VS

  江苏广电

  《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因为《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

  江苏广电:电视栏目不构成商标侵害?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代理人认为,《非诚勿扰》节目系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适格主体。此外,《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因为《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

  金阿欢一方则认为,《非诚勿扰》节目是供江苏卫视专享使用的,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是适格主体。

  他们还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应认定为相同类别。

  此外,《非诚勿扰》电视服务除了容易与“非诚勿扰”商标产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外、还造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卫视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金阿欢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压缩了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法院:《非诚勿扰》栏目服务与商标注册相同构成侵权

  近日,深圳中院二审认定:金阿欢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取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广电总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应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专家说法

  许宜群律师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政协委员)

  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与众所周知的正向混淆有着本质的区别。反向混淆是指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其注册商标比被告的商标知名度低。此时,消费者会误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使用人(被告)。

  反向混淆如不加制止,将使得知名企业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肆无忌惮,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

  那些因侵权

  被“小咖”告倒的“大佬”

  新百伦商标侵权赔偿9800万元

  去年,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New 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原告周某是“百伦”、“新百伦”的商标专用权人,“百伦”商标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新百伦”商标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而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却广泛使用“新百伦”商标。最终美国“New Balance”败诉。

  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商标侵权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

  然而,2003年,浙江丽水市的一个啤酒小企业已经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于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把百事可乐告上了法庭。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权,须进行赔偿,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iPad商标侵权

  唯冠获赔6000万美元

  “iPad商标侵权案”中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苹果公司与唯冠深圳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唯冠深圳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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